9.3 隔震结构的抗震措施


9.3.1 隔震层与上部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顶部应设置梁板式楼盖,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混凝土楼板。现浇板厚度不应小于160mm。隔震支座上方的纵、横梁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2)隔震层顶部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宜大于一般楼盖梁板的刚度和承载力;
        3)隔震支座附近的梁、柱应计算冲切和局部承压,加密箍筋并根据需要配置网状钢筋。
    2 隔震支座和阻尼器的连接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隔震支座和阻尼器应安装在维护人员便于维护的部位;
        2)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件,应能传递罕遇地震下支座的最大水平剪力和弯矩;
        3)外露的预埋件应有可靠的防锈措施。预埋件的锚固钢筋应与钢板牢固连接,锚固钢筋的锚固长度宜大于20倍锚固钢筋直径,且不应小于250mm。

9.3.2 隔震层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震支座与上部结构、下部结构应有可靠的连接。进行隔震支座连接件截面设计时,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水平方向承受支座发生350%剪切变形时的最大水平剪力;
        2)节点板局部承压验算;
        3)竖向拉应力不应大于1MPa。
    2 与隔震支座连接的梁、柱、墩等应考虑水平受剪和竖向局部承压,并采取可靠的构造措施,如加密箍筋或配置网状钢筋。
    3 隔震层设置在有耐火要求的使用空间中时,隔震支座和其他部件应根据使用空间的耐火等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4 砌体房屋的隔震层位于地下室顶部时,隔震支座不宜直接放置在砌体墙上,并应验算砌体的局部承压。
    5 隔震层顶部纵、横梁的构造均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7.5.8条关于底部框架砖房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的要求,亦即:
        1)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  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9.3.3 上部结构及隔震层部件应与周围固定物脱开,应合理设置防震缝和水平隔离缝,并应满足下列设置要求:
    1 隔震建筑防震缝可按下述规定设置:
        1)体型基本规则的隔震房屋可不设置防震缝。体型复杂的房屋不设防震缝时,应选用符合实际的结构计算模型进行较精确的抗震分析,并根据其局部应力、变形集中及扭转影响,采取措施提高抗震能力。
        2)一般情况下,上部结构周围应设置防震缝。隔震房屋设置伸缩缝、隔离缝或防震缝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①仅在上部结构隔震层楼面以上设置伸缩缝或防震缝时,缝的宽度应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对不同房屋防震缝宽度的要求。
            ②上部结构及隔震层部件应与周围固定物脱开,合理设置防震缝。与水平方向固定物的脱开距离不宜少于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位移(d)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与竖直方向固定物的脱开距离可取所采用的隔震支座中橡胶层总厚度最大者的1/25加上10mm,且不宜小于20mm。对两相邻隔震结构,防震缝缝宽取最大水平位移值之和,且不小于400mm。
            ③隔震建筑需要设置沉降缝时,其宽度应满足上述防震缝的要求。
    2 上部结构(包括与其相连的任何构件)与下部结构(包括地下室和与其相连的构件)之间,宜设置完全的水平隔离缝,缝高可取20mm,并用柔性材料填充;当设置水平隔离缝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可靠的水平滑移垫层。水平隔离缝或水平滑移垫层的设置应考虑隔震层由竖向荷载、水平变形、不均匀沉降等引起的隔震层的竖向变形的影响;
    3 穿越隔震层的走廊、楼梯、电梯等部位,应无任何障碍物,以防止可能的碰撞。参见图9.3.3-1~9.3.3-2。

图9.3.3-1 楼梯隔震部位节点示意

图9.3.3-1 楼梯隔震部位节点示意

图9.3.3-2 电梯井隔震部位节点示意
图9.3.3-2 电梯井隔震部位节点示意

9.3.4 隔震层以上结构的隔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隔震层以上结构应采取不阻碍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发生大变形的措施,应合理设置防震缝和水平隔离缝。
    2 丙类建筑隔震后上部砌体结构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及圈梁的截面和配筋构造,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第7.1节和第7.3、7.4节的有关规定。
        2)多层砖砌体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表7.3.1的规定;7~9度,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9.3.4-1的规定。
        3)混凝土小砌块房屋芯柱的设置,水平向减震系数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仍应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表7.4.1的规定;7~9度,当水平向减震系数不大于0.40时(设置阻尼器时为0.38),应符合表9.3.4-2的规定。

表9.3.4-1 隔震后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9.3.4-1 隔震后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表9.3.4-2 隔震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表9.3.4-2 隔震后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房屋芯柱设置要求

        4)隔震后上部结构的抗震措施可以适当降低,一般的橡胶支座以水平减震系数0.40为界划分,并明确降低的要求不得超过一度,对于不同的设防烈度如表9.3.4-3所示。

表9.3.4-3 隔震层以上结构抗震措施所对应烈度分档与水平向减震系数的对应关系
表9.3.4-3 隔震层以上结构抗震措施所对应烈度分档与水平向减震系数的对应关系

9.3.5 穿过隔震层的设备配管、配线,应采用柔性连接(图9.3.5-1、图9.3.5-2)或其它有效措施适应隔震层的罕遇地震水平位移。
    1 穿过隔震层的竖向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直径较小的柔性管线在隔震层处应预留伸展长度,其值不应小于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作用下最大水平位移的1.2倍,且不小于200mm;
        2)直径较大的管道在隔震层处宜采用柔性材料或柔性接头;
        3)重要管道、可能泄漏有害介质或可燃介质的管道,在隔震层处应采用柔性接头。
    2 利用构件钢筋作避雷线时,应采用柔性导线连通上部与下部结构的钢筋(图9.3.5-2(b))。

图9.3.5-1 立管柔性连接

图9.3.5-1 立管柔性连接

注:长度L应满足不小于d的水平位移。

图9.3.5-2 电缆、电线连接
图9.3.5-2 电缆、电线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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